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6日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改建、临时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创建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结构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监督和评价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受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三)按照《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申报,并提交《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结构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结构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结构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第十五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县(市、区)申报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后,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评价标准》《勘察设计导则》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附件:1.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2.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申请表3.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