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第四章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