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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洲区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香洲区人民政府 | 2022-11-15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开展直播电商活动及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配套服务的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直播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直播电商服务、直播电商销售等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2.给予企业用房支持(1)对直播平台、MCN机构和其他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含)后在香洲区购置办公用房的,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且年度应税电商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电商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为20家以上区内企业直播业务提供货值不低于10万元/家的选品服务的,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香洲区内自用仓储用房租赁面积给予每家企业10元/月/平方米的租金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所获本政策资金支持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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