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评定原则)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区政府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崇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区评审办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并邀请崇明区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加强帮扶指导,向全社会公开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第十九条(内部公示)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在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第二十条(各方推荐)各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获奖组织等均可向区评审办推荐本单位职能范围、本行业、区域的组织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第三十六条(质量奖励工作后评估)区评审办每五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崇明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进行评估,第三十八条(资料的保存)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