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1325民特27号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系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黄宜军,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宜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宜军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于2022年10月27日经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宜军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黄宜军使用第29类第58401944号“大庄”注册商标,许可申请人黄宜军在产品销售、门头牌匾、宣传资料中使用,二、申请人黄宜军在合同签订期间,每年销售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不得低于五万元的产品,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授权,与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续签授权书,履行方式、时限自双方2022年10月27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之日起即生效,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宜军于2022年10月27日经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