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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2-11-14
依法及时查处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定期向教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通报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三)市政府批准从事校车服务工作的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申请从事校车服务工作办理程序:(一)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一)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材料: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六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交警部门应书面通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三十八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让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交通警察发现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应当责令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立即安排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四十条配备有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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