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产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与意向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以及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准入条件提出的产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等内容,竞得人应持成交确认书与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履约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和土地价款缴纳比例、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约定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履约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产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可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二)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三)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二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第二十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项目履约协议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按照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