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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2-02-15
湘财建〔2021〕5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有关省直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财政绩效评价等工作;省住建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监管,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九条每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并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和省级预算公开平台予以发布,原则上未入库的项目不予支持,第十条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履行如下程序:(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概(预)算,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目标、项目概(预)算等,依法依规向同级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项目初审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加快资金拨付,市县住建部门应配合做好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处理,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经同级住建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调整或取消,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第十七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住建厅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将项目单位编制的绩效自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评价,对低效或者无效的支出方向和项目,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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