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属国有林场是以生态优先森林资源经营为主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的企业单位,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县属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第六条稳定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县属国有林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县林业局组织编制县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第九条县属国有林场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及生态建设需要,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县林业局应当组织县属国有林场定期开展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县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第十四条县属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县林业局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县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及其他资产由县属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县属国有林场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林场开展造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活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第二十四条县属国有林场加强森林资源权属证明、森林采伐和造林规划设计文件、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