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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之政策问答

松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2022-11-11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规定,缓缴期满后,其中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么,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各险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缓缴险种5个特困行业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养老保险2022年4月至12月2022年6月至12月2022年6月至12月医疗保险2022年4月至12月2022年6月至12月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2022年6月至12月工伤保险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2022年6月至12月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会影响职工的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么,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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