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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 2022-11-0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特派员是指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内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选派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乡土人才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域内乡村企业(合作社)技术需求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配套政策制定、建设协调服务、动态管理及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参与立项、监管等工作,第五条省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包括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服务对象是乡村企业(合作社)等基层创新主体,县(市、区)级单位的省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区域可以在本县(市、区),与派出单位、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签订四方协议,应及时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派出单位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等报告,第十八条由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及市(州)、县(市、区)分平台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实行动态管理,第六章考核评价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绩效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在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报备的工作计划、值守任务及四方协议内容等,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反馈数据、服务对象年终财务报表、农牧户分红报表等综合评价,第二十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汇总服务时间、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分两次将工作经费拨付给省级科技特派员,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及本地分平台动态管理情况、服务对象反馈的四方协议履行情况和站(院)负责人提出的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建议,第二十九条青海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及派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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