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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金保贷”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2-11-0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海口各金融机构:为促进海口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机制,市政府统筹财政、担保公司、银行等各方资源设立海口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产品(简称“金保贷”),由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简称:补偿资金),由海口市金融办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存续期为5年,(1)用于银行对海口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贷款的风险补偿,(三)风险共担比例市担保机构、补偿资金、银行对于“金保贷”共担风险,如发生风险,扣除企业的风险防范资金后,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50%、25%、25%,(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产品的设立;协调各银行机构的信贷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拨付和贷后督导工作;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配合市金融办每年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贷后督导,具体职责如下:1.统计、核对并分析相关业务数据,每年向领导小组报送补偿资金运行情况;2.负责补偿资金档案管理;3.负责“金保贷”额度管理、贷后备案等工作;4.负责进行贷款尽职审查;5.负责补偿资金代偿后形成债权(资产)的追偿和处置;6.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7.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事项,合作银行具体职责如下:1.贷前尽职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2.配合市担保机构进行不良贷款追偿和处置,五、“金保贷”业务流程(一)借款人填写《海口市“金保贷”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市担保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二)市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市担保机构同意后出具《担保意向函》,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放款,市担保机构承保;(三)借款人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以存单形式一次性存放贷款金额的2%作为风险防范资金;(四)担保费支付及奖补划拨:借款人支付1%担保费给市担保机构,于贷款发放前一次性缴清,贷款发放后1周内,由市担保机构提供书面资料,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按补贴标准拨付奖补资金给市担保机构;(五)贷款发放后,银行与市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及时防控贷后风险;(六)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银行及时向市担保机构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资料作为其解除相关责任的凭证,七、风险代偿(一)当贷款发生逾期,银行优先扣除借款人存放的风险防范资金,扣除后仍不足以归还逾期本息的,银行即可向市担保机构发送《代偿通知书》,(二)市担保机构收到《代偿通知书》后,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将相关资料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在贷款逾期60天内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划拨资金,代偿金额以补偿资金余额为限,超过限额后,补偿资金不予代偿,超出部分由该贷款承保的市担保机构承担,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影响本业务的合作机制,经“金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市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协商,可停止新增“金保贷”业务,(二)市担保机构对补偿资金承担的代偿部分负有追偿责任,银行须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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