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京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配送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需按照服务区域半径及用户数量采购相匹配的配送车辆,第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第十七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配送工发放配送服务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其配送服务证,第二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配送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一)穿着统一的配送工服装,第二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工配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公安部门连同燃气监管部门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的配送点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