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4日武平县政府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委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闽财金〔2019〕20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金融办〔2019〕10号)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以县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为出资主体,是指为武平县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各类经营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第二章担保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向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性担保:(一)注册登记地或户籍地在武平县辖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各类经营主体,(二)经营主体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要求的准入条件,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以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按月0.8‰收取,(三)对“三农”主体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费率由担保公司根据业务风险情况按月0.4‰以内收取,评审通过的项目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担保公司根据项目的担保风险程度、金额大小、项目规模及进展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第六章风险防范和代偿追偿处置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其中代偿金额300万元(含)以内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00万元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当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超过5%时,担保公司应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增政府性非批量融资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