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外资和商贸流通企业数据直报补贴)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根据省商务厅《关于申请调整2021年度外资和商贸流通数据直报补贴资金的函》(冀商财函〔2022〕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21〕183号),现调整你市、县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详见附表),通过2022年结算事项办理,补贴资金按照2000元/人/年标准,专项用于对完成2021年数据报送期数的外资和商贸流通企业的直报补贴,列2022年支出功能分类“2160299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请按照《河北省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1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同时,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绩〔2019〕5号)要求,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分解工作,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附件:1.2021年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外资和商贸流通企业数据直报补贴)调整明细表2.2021年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外资和商贸流通企业数据直报补贴)拨付明细表3.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外资和商贸流通企业数据直报补贴)绩效目标表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