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我区自2011年制发《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长宁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形成现行《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管理办法》),《长宁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不再修订,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总体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合理、处置规范有序,我们征询了市财政局是否会对《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管理办法》)做修订,附件:《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评估报告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2年11月7日《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评估报告为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财政局于2018年修订了《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管理办法》),具体情况如下:办法实施情况一、(一)资产管理权责更加清晰根据《区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表一:2018-2022年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表单位:亿元年度20182019202020212022资产配置金额合计3.142.843.142.643.28其中:通用办公设备0.350.480.310.210.23专业设备2.792.362.832.433.05(三)资产处置更加规范有序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区级管理办法》要求,表二:2018-2022年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表单位:亿元年度20182019202020212022(至10月底)资产处置金额4.402.181.792.531.45(四)单位资产管理主动性、积极性更加明显为发挥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了我区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从原先行政单位20万元、事业单位30万元的资产处置审批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