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标准化建设、商标品牌培育、品牌规划和品牌价值提升、知识产权能力等各类品牌培育和奖励补助,品牌奖补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好品山东”“泰山品质”认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老字号、工程质量奖、5A旅游景区、旅游服务质量标杆等项目,每家给予0.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每家一次性奖励经费2万元,(三)开展品牌培育工程计划9.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