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类信息;(二)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信息;(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信息;(四)工程项目信息;(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对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遵守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一)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信息;(二)被处以刑罚或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D级的信用主体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必须以司法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一)生效的司法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三)其他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四章信用联合奖惩第二十五条【守信激励的范围】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满足下列条件(一、二项为基本条件,三、四、五、六项满足一项即可)的信用主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一)平台内未查询到近一年内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二)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三)平台内查询到信用评价年度内评价结果为A级的;(四)获评省部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颁发的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的表彰奖励;(五)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样板示范工程,或被纳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并按要求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以守信激励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守信激励措施】针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用主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资金支持、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环节提供便利化服务或给予优先性地位;(二)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验频次;(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奖励、激励措施,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主体,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期限内不履行书面承诺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归集至平台,第二十八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建筑市场领域:1.未取得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2.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3.出借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4.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6.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7.一年内在本省住房与城乡建设领域被累计处三次以上的二十万元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8.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9.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10.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七)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1.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2.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4.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受到行政处罚并导致发生群体性投诉事件、影响恶劣的5.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超过十条且后一年度记录数超过前一年度的;6.被其他国家机关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第二十九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权利告知与救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一条【联合惩戒措施】针对依据本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依法依规共享、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三)不适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简易程序等便利措施;(四)取消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五)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六)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或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及支持措施;(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应的市场、行业禁入或者任职资格限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届满的,应停止公示名单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认定单位应当自检查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认定单位审核同意修复的,应在做出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同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三十九条【不予修复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一)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取得资质、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期满的;(二)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满一年的;(三)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施、实施欺诈的;(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信用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