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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1-07
按照《“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重点突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市、区),其他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地方实际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新增574万千瓦以上(含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按“宜建尽建”原则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着力促进绿色建筑光伏开发利用,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稳步推动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设施,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探索建立能源消费交易市场,建立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县(市、区)、功能区交易机制,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拓宽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渠道,将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推进工作与“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深度融合,支持各县(市、区)、功能区制定出台光伏发电扶持政策,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各县(市、区)、功能区对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进行安全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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