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财政局2022年11月5日南丹县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第三条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第九条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认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