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设立5000万元招商选资产业(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该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在投资、贷款、研发、设备、租金、贡献、人才、产品销售、项目引进等方面予以扶持,年亩均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万元),年亩均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50万元),县政府给予每亩20万元的产业扶持奖励,且扶持奖励资金不得高于地方财政贡献额)第九条对年纳税超过50万元(含)并在我县新注册的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年贡献1000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三年累计给予每家企业的销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年累计给予每家企业的销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扶持奖励,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可获扶持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分别扶持奖励50万元、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