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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咸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 2022-11-03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新区范围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含地热水)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核定依据】新区计划用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根据新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用水情况,第四条【基本原则】新区范围内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二章管理程序第五条【用水计划构成及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构成,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由管理机关核定下达,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第七条【建议时限】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年度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第九条【下达期限】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本年度用水计划,第十条【用水计划调整】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管理机关应按照行业内先进用水定额核定其年度计划用水量,第二十三条【配合职责】公共供水企业管理方面的职责:(一)向管理机关提供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二)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超计划用水处罚】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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