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竞赛仲裁委员会和竞赛宣传委员会,指导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竞赛仲裁委员会和竞赛宣传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七条竞赛办公室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第八条竞赛评判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第九条竞赛仲裁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下设若干仲裁组,第十条竞赛宣传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和口号,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竞赛宣传委员会成员名单,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仲裁工作,团队成员要具有互补性和良好的沟通、团队协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