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四)对新认定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的单位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评定的)的体育社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十九)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泉州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本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5A”的文化体育旅游类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根据企业对文体旅常态化小型合作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