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库存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第三章入库及质量管控第十三条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会同县财政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粮承储合同,第四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对验收合格确认为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责,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二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第三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