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住建字[2022]18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市住建部门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二)征求意见,市住建部门通过南昌市区划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征求市民政局意见,市民政部门通过该系统于2个工作日返回意见;(三)批准,市住建部门收到民政部门返回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批准发证,二、申报材料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表;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4、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复印件;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图;6、综合评估报告;7、专家论证报告;8、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两份,纸质材料分别交至市住建局与市民政部门,同时,须在南昌市区划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网址为:http://jxncpt.dmpcw.org/login.html审批完成后,须报一套资料给市民政部门备案存档,三、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开展专家认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况时,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综合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参考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综合评估报告,报告应阐明命名(更名)合理性,如需更名,还应包括更名的风险点及相应对策,(二)专家论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由至少一名在南昌工作的文史类专家、学者,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命名含义及历史沿革,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所填数据要有依据,能体现出命名(更名)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企业须在南昌主流媒体登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企业须如实收集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四、审核标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不得取“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市住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及使用标准化建设规范》(赣民字[2013]23号)、《南昌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规范》(洪府厅发[2013]51号)等文件规范审核,五、业务培训市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培训,由市民政部门讲解地名命名业务工作等,六、其他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出台文件,待上级关于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细则出台后,再酌情调整完善本通知内容,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民政局2022年9月16日附件:住宅小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