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区奖(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1.对内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2.对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等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3.对保险、证券、内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三)地方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超过2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以内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上市企业孵化机构、投行服务机构等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三级分支机构按其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30%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贴,3.对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一级分支机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九)其他金融企业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私募股权基金、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上市企业孵化机构、投行服务机构等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十四)小贷公司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