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22年2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沧区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市上市公司培育和质量提升的三年行动计划》(厦府办〔2020〕41号),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办法,第三章扶持政策第九条上市工作经费奖励(一)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240万元,奖励标准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按照新增投资金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