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剧本奖励5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30万元,第四条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奖励50万元,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奖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市取景拍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播出的电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