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在全市镇(街道)建立水文技术服务网络,应当报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属于流域机构审批的,由省水文机构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也可委托水文机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第十九条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依法发布,向市水文机构汇交,向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位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市水文机构会同水文测站所在地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