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工作,(五)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工作;(六)指导区(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的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年度报告、信息统计以及组织举办人力(人才)资源交流会等工作,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六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第八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动,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第四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不定期组织督导本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第十二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第十五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第五章信用监管第十六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奖励惩戒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第十八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章协同监管第十九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第二十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