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对《宜昌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宜科发〔2019〕12号)进行了修订,附件: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宜昌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28日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登记和管理,第二章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第七条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第八条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二)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三)高校、科研院所向市科技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第十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三)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推荐,第十三条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业务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