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现将我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第一批认定的130个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12日,任何单位、个人对公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申请复核,单位申请复核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复核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联系人:苏德成,联系电话:025-52140581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