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业农村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依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吉安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的各类农业农村项目,第五条各业务科室(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有未完工验收项目的单位不申报同一类项目,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技术方案与路线、建设选点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与组织管理等,第十三条项目单位需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实施,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县级组织实施的农业项目完工后,自验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后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局业务科室(部门)负责初审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根据项目要求及《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工作中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九条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均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要求建设和使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严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