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一、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1年汕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46元的300%,(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征,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下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二、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