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结合《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和《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7〕14号)规定,现将2022年度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通知如下,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其中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按规定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2)及上传以下证明文件并提交,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3.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以及企业从事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及离岸外包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5.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上一个会计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情况表(从“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下载打印),6.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以及银行收入证明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陈宇飞电话:89292528市商务局王向阳电话:89387172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docx附件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报表.docx附件3、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明细表.docx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