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强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信息化建设,各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制定,各处室、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其他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第十七条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对拟对外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校和评估,对公开发布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视情对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进行解读,(八)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九)协调推进省局统计工作信息化,(十一)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事项,(二)负责开展本级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三)负责本级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的录入、审核、报送工作,(六)负责全省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十)组织、协调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十二)组织对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