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修订了《丹江口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会同市科技经信局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科技经信局拟定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市科技经信局主要职责是拟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十堰市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丹江口市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等第五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1.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对企业建成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年度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第十二条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所申报项目的学科领域,第十六条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七条由市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创新资金中预算50万元,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