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丹江口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丹江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丹江口市财政局2022年10月12日附件丹江口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十堰市及我市制造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我市产值税收贡献较大、增幅较高的工业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以及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类项目,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予以奖补支持,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含)以上“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级高质量发展后补项目,专项资金可以采用奖励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对纳入规上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申报当年设备投资部分额度无法达到100万元的,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第六条市科技经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要求,第十条由市财政每年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预算一定资金,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镇办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本级安排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与省、十堰市相关资金配套使用,对当年已获得国家、省级及十堰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或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