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专项资金】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促进夜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夜经济产业发展,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每天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扶持,单一市场主体每年夜经济文化娱乐演出及关联业务奖励扶持总额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奖励扶持,(五)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条件新购买物业产权经营的大中型或现阶段短缺型夜经济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实际运营市场主体奖励扶持,(六)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条件新租用物业产权经营的大中型或现阶段短缺型夜经济项目,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条件新租用物业产权经营夜经济各业态类型首批前五个项目,则给予实际整体运营市场主体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则给予实际整体运营市场主体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扶持,在夜经济项目开业运营后可进行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四)(五)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奖励扶持资金拨付时,第八条【申请程序】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夜经济项目,由文化娱乐演出活动实际运营市场主体、节赛事和展示展销业务活动主办市场主体、物业产权人自营或委托经营夜经济项目的市场主体、租用物业经营夜经济项目的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未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者在最后一次申请本办法政策扶持后五年内改变同申请条件业态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