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五条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经办机构可依据用人单位推送的就业信息为相关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原件,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第十一条已办理自主创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第十六条失业登记由本人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第二十条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经办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由本人申请注销或经办机构注销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十二)符合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注销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由经办机构注销其就业创业证和电子证照信息:(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