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签订合同或作出行政许可、政策承诺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行政机关处理补偿事宜,二、补偿救济程序(三)企业认为其所受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范围、依法应获得补偿的,行政机关认为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四)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核查,企业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范围,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补偿的,应告知企业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就补偿方式、金额和期限等事项与相关企业完成协商,(六)行政机关或企业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生效的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补偿,补偿程序终止:1.双方未能在协商、调解期限内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十二)企业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的,四、其他(十九)行政机关与企业对补偿事宜另有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