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活动,第三条校外托管场所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校外托管场所服务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的,第五条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必须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为其经营范围内学生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协议,第十条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日常管护,第十二条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从业规范第十六条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规范,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第十九条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规范,(二)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