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第十一条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原料名称,第十二条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进行再评价,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第二十条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第二十一条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第二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