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奖励对象引进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县投资项目或与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县共同投资项目的本县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第三条奖励标准(一)重大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含)以上制造业项目或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制造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对引进实际投资10亿元(含)以上制造业项目或到位外资3000万(含)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二)产业项目贡献奖励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或500万(含)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对我县地方财政直接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按照引进项目当年对我县地方财政直接贡献70%的额度奖励引进企业,(三)引进股权投资奖励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县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含)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对我县地方财政直接贡献新增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引荐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向项目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引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县级财政向奖励对象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