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评定原则)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第五条(评审标准)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六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申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静安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二)申报静安区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第十七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申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向全社会公开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第二十条(内部公示)申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申报前应在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各方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获奖组织等可向审定办推荐本行业、区域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参加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由静安区政府发文表彰静安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第二十八条(宣传推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第三十一条(社会监督)静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的名单列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