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负责,应当取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砍伐、移植城市公共绿地中的树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审核批准移植的树木应当移植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并危及管线、公民生命安全的,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