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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第二版)》的通知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2-10-10
第一条工业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奖励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责任单位:高新区企业服务局)第二条工业总部经济企业经济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清远高新区工业总部经济企业,(责任单位:高新区企业服务局)第三条工业企业经济促进奖励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工业企业,(责任单位:高新区企业服务局)第四条工业企业高管人才奖励经认定的清远高新区工业总部经济企业,对新设立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责任单位:高新区建设局)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1.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责任单位:高新区建设局)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办公场所补助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年产值达到3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在清远高新区购买办公场所的,第十二条商品交易经济贡献奖励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入驻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并依托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开展商品交易或围绕商品交易开展相关衍生业务的各类企业(含交易中心/平台本单位)五年内对其在清远高新区的经济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当年经济贡献量在500万元(不含)以上,当年经济贡献量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责任单位:高新区企业服务局)第十三条商品交易激励奖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经济贡献量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入驻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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