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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2-10-09
附件下载典当监管细则.docx征集结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1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采纳结果如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地区反馈意见是否采纳备注省典当行业协会1.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典当行应坚守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实现与客户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去掉“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以动产质押典当为基础性业务”这句话)采纳2.第六条建议修改为:省典当行业协会是全省典当行业的自律组织,提供典当行业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开展典当行年审、监管评级、票证管理、理论研究和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开展典当行业文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从业人员培训、行业纠纷调解和会员权益保护等工作,并接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结合现有配合省局开展的工作职责,加上了票证管理;依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加上了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这一工作)采纳3.第二十二条第三段建议修改为:典当行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加强当票和当物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当票无质(抵)押物,(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未采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5.第三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于每月初10日内,通过监管系统报送上月典当经营情况表和财务会计月报表等信息,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将每月初5日内改成每月初10日内)未采纳10日内为监管部门上报数据时间6.第三十五条建议第一段修改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建设全省典当行监管信息系统,兼容典当通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形成各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执行的标准化典当行数据申报平台,(主要考虑市州开发的系统,端口应与省监管系统对接,防止企业多端口上报数据,增加企业工作量)采纳武汉1.第七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修改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不得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典当’字样”;采纳2.第八条建议在“做好申请设立典当行(含分支机构)的初审”后增加“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内行业发展现状细化相关要求,但不得低于指引标准”;未采纳指引第二十一条已经作说明,不再重复3.第九条“市、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未采纳此条针对的是具体办事流程,省局在政策层面可做沟通,但不会对每家具体主体设立事项开展协调工作4.第十条建议明确“倒卖经营资质”判断标准;未采纳5.第十二条“应当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通过”修改为“应当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未采纳目前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只能如此表述,待相关规定调整后再做修改6.第十五条第二款“拒不参加年审和专项现场检查的”修改为“拒不参加年审和现场检查的”;采纳7.第十六条建议在“在官方门户网站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后增加“引导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建立典当行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采纳8.第十八条第五款“发放信用贷款”修改为“发放或变相发放信用贷款”;第六款“对外投资”修改为“对外投资,包含且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囤积绝当物品进行价值投资”;未采纳国家未规定以上禁止性条款,不宜随意扩大化,未采纳法定代表人出现问题与企业出现风险并无必然关联黄石市第九条第二款“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未采纳原文已明确襄阳市无修改意见荆州市第三十二条中“于每月初5日内通过监管系统报送上月典当经营情况表和财务会计月报表等信息,”修改为“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报送上月典当经营情况表和财务会计月报表等信息”,”建议修改为“县级金融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市级监管部门,市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通过备案,通过备案的颁发许可证”;未采纳时间要求具体操作中掌握2.第九条中“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修改为“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逐级申请《许可证》”;未采纳需要市场主体承诺3.第十条中“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修改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故《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建议在“行政法规”增加“规章”二字,修改为“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采纳恩施州1.根据《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设立典当行需要典当行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采纳部分典当行在市级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2.《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所述情形下由所在地收回典当行许可证,再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涉及到有关情形时是由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先积极引导典当行主动退出行业,拒不退出的由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由省局进行公告注销,再收回经营许可证,未采纳此行为不违规金融二处第四十四条“(三)非法集资吸储行为;”修改为“(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采纳监管一处第八条“新登记注册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应当按照我省典当行设立相关规定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修改为“新登记注册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应当按照我省典当行设立相关规定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采纳信息中心第三十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建设全省典当行监管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数据采集标准,使用或对接典当监管信息系统,采集典当行经营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修改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建设全省典当行监管信息系统,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统一数据采集标准,使用或对接典当监管信息系统,督促典当行录入经营情况,采集典当行经营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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