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推荐、申报、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合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德阳市行政区划内合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近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第十条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市经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附件:1.德阳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德阳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3.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4.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附件1:德阳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docx附件2:德阳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docx附件3: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docx附件4: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docx。